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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须知

来源:办公室时间:2011-09-29 15:55

1、当物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或双方协商定价;价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鉴定评估。
2、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给付,变现率较高的当物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本行设定当期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经双方同意,即可续当。
3、典当费用和利息
  典当收费包括综合服务和利息两部分。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按典当金额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按典当金额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按典当金额2.4%,大宗业务的收费面议。典当当金利率按人民币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再续当和回赎时计收。
4、当物保管
  当物应双方当面清点、签封。本行对当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损坏的(自然损坏除外),本行按有关规定赔偿。
5、赎当和续当
  典当期满,典当者持当票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本行办理回赎手续,并支付当金和利息。委托他人回赎须持当票和原典当者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典当者到期赎当有困难,可持原当票及有关证件到本行申请,办理续当手续。同时需结清上一典当期的综合服务费、利息和续当期间的综合服务费。
6、绝当
  典当物品如超过约定当期5天,典当者既不回赎,又不续当,视作自动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7、当票挂失
  当票是典当者回赎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典当的有关信息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未及时挂失而造成损失的由当户自行承担。
8、本行义务
  本行按有关规定为当户保密,保证当户所当物品当期内的安全。
9、注意事项
(1)客户必须具有当物的所有权,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且年满18周岁。
(2)当物在约定的当期内可以提前回赎,但已付费用不再退回。
(3)当期赎当或超过当期5天续当,每天加收逾期期间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
(4)回赎时应当面验清当物,离柜后本行概不负责。
10、下列情况本行不受理典当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物品;
(2)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3)典当物品来路不明,有权不清的;
(4)典当物价值不足人民币壹百元的;
(5)因鉴定、保管等原因无力承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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